2022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提示

2022 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提示


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1〕139 号)第十五条规定: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 月1 日开始20 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企业自行网络申报,纸质材料送达各区县(市)行政服务窗口或商务局。2022 年度参展补助申报现已启动,企业可通过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https://czsb.ningbochina.com)“境外参展企业申报”模块所链接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自行申报2022 年度项目,为此提示如下:

一、2022 年度参展扶持政策均列于申报系统的系统公告

1.《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1〕139 号)

2.《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2 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重点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1〕161 号)

3.《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组展及加强RCEP 成员国展会工作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2〕70 号)

4.《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贸管〔2022〕95 号)

5.《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2 年度线上模式重点类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2〕112 号)

二、139 号文件

第四章第九条第五款,“本年度新开展出口业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指2022 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当年有海关出口实绩。第五章第十三条第二款,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企业由宁波组展单位负责申报。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市场化品牌展会”的贸易类展览会,指已上榜2021 年度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市场化品牌展会”并在2022 年度续办的贸易类展览会项目(详见附件1)。

三、70 号文件

第二条第一款,“对列入目录的‘代参展’模式境外重点类展会,视同线下境外重点类展会”。

第二条第四款,外贸企业应紧抓机遇、积极筹备,克服人员出境困难,以“代参展”模式参加我市商务系统境外自办类、境外重点类展会。

第三条第一款,“申报补助时,可免于提供参展人员出境资料,但须提供展样品运输的证明资料”。

经梳理,2022 年度有“代参展”模式的境外重点展会项目详见附件2。

四、95 号文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线下境外重点展会且人员出境的,展位费按不高于9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3 万元。企业申报资料仍按139 号文件要求提供。

经梳理,2022 年度有“人员出境”的线下境外重点展会项目详见附件3。其他出境展仍按139 号文件执行。

五、112 号文件

第二条,线上模式重点类展会扶持标准按照“对每家企业每平台最高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0.5 万元,全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 万元”。

第三条第二款,已申报年费支持的企业同时可申报以临展方式参展支持。每家企业全部线上展会支持最高不超过2 万元。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说明详见附件4。其他线上展会仍按139 号文件执行。

附件:1.2022 年度续办的宁波“市场化品牌展会”

2.2022 年度有“代参展”模式的境外重点展会项目

3.2022 年度有“人员出境”的线下境外重点展会项目

4.线上展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说明

宁波市商务局

2023 年1 月6 日


2022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提示.pdf